王子武国画专场
拍卖企业:华泰智业文化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29-68203950
拍卖企业:华泰智业文化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29-68203950
即将开始
起拍价:220000.00 元
报名颜廷臣
拍卖师证号:3200162
状态 | 竞买号 | 出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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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智业文化有限公司:王子武国画《牡丹》专场拍卖公告
受委托,本公司将于2025年2月3日上午10时在华泰智业微信小程序平台公开举行拍卖会。
一、拍卖标的:王子武国画《牡丹》
二、预展时间:2025年1月22日——2025年2月2日
三、预展地点:华泰智业官网(www.htzywh.com)及华泰智业微信小程序,线下查验请联系公司客服人员。
四、报名时间:2025年1月22日——2025年2月17日
五、竞买登记手续:
1、请在华泰智业微信小程序完成注册登记,并上传有效身份证明进行实名认证。
2、拍卖保证金:¥100.00元(竞买不成者,于拍卖会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退还)。
3、保证金缴纳:微信小程序线上支付。
4、保证金截止时间:2025年2月17日10时
六、其他说明:
1、竞买人需仔细阅读公告,按自己的需求对拍卖标的物、本规则及其他拍卖资料进行充分了解、查看、咨询,对其有异议,应在参加拍卖会前提出。对成功申请并缴纳保证金的竞买人,视其为无异议,且认可该标的起拍价,并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3日内,凭保证金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到华泰智业文化有限公司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缴清成交价款、拍卖佣金,开具收款收据(不开具发票),并办理拍卖标的交付等相关事宜。
3、若拍卖标的中止、撤回或竞买未成交,拍卖人和委托人不承担竞买人包括保证金利息、预期收益等任何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七、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五路曲江影视大厦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颜先生 18166612328
华泰智业文化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2日
本竞拍须知需竞买人仔细阅读:
华泰智业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人”)接受委托,对本次物品进行网络公开拍卖。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华泰智业文化有限公司拍卖业务规则》,制定本《竞买须知》,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网上竞买风险及免责提示
1、竞买人申请参拍,登陆网络拍卖平台后进行的操作,均被视为竞买人的行为,竞买人应当对其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
2、如竞买人发现其帐号遭他人非法使用,应立即通知拍卖人。因黑客行为或用户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帐号、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并造成竞买人自身损失,本平台、以及拍卖方、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由于网络竞拍可能出现不稳定情况,不排除网络拍卖发生故障,网络竞买人必须充分估计上述原因导致网上竞价不同于现场竞价所带来的风险。网络竞买人最好在竞价开始前30分钟登录华泰智业微信小程序平台,进行身份验证,等待竞价开始。
4、在网络竞价过程中,竞价时间应以竞价页面上显示的服务器时间为准,由于与竞价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意向竞买人不及时参与竞价的,拍卖人对此免责。
5、由于网络竞买人不熟悉网络竞价操作,导致不能正确操作软件报价,误操作报价或报价错误的,拍卖人对此免责。
6、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软硬件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网络拍卖平台服务器异常的,拍卖人可根据现场情况暂停或暂缓网络竞价时间。因此给竞买人带来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行负责,拍卖人对此免责。
二、网上注册与实名认证
1、竞买人以个人名义报名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照片;以企业法人名义报名的,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法人身份证原件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以上资料,完成注册和实名认证。
2、竞买人在网上完成报名费和保证金的缴纳后,即有权在拍卖会开始后,进行竞价。
三、查看标的
1、网络竞买人可以上网浏览拍卖信息,查看标的照片和文字说明,拍卖标的按惯例依其现状拍卖,拍卖目录(图)、资料、说明等仅供竞买人参考,本公司对标的瑕疵和品质不作承诺保证。
2、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委托人、拍卖人提供拍卖标的的全部信息仅供参考。拍卖标的的质量和数量以实物现状为准。凡参加拍卖会的网络竞买人均视为对拍卖标的已完全了解,对拍卖标的质量和瑕疵情况完全认可,在网上出价即视为认同和接受拍卖标的的质量和存在的瑕疵,并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
四、瑕疵披露
1、竞买人对拍卖标的现状有异议的,应在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前提出或不参与竞价。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现状及瑕疵(包括未发现的潜在瑕疵)等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担保责任。
2、竞买人参与网上竞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标的现状,认同并接受拍卖标的现状无异议,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五、网上出价
1、网上竞买人登录系统,在网络拍卖开始后,根据平台页面上显示的当前价格进行出价。系统提供固定的加价阶梯按钮,竞买人可以选择按钮出价。
2、本次网络拍卖会采取无保留价、增价拍卖的方式进行拍卖。拍卖分为自由竞价时间和限时竞价时间,当自由竞价时间结束后,进入限时竞价时间,限时竞价时间中每当有新的最高报价出现时,限时竞价时间将重新开始计算,直至限时竞价时间结束后场中再无新的报价,且最高出价达到或超过保留价,最高出价将自动成交,最高出价的竞买人即成为买受人。
六、成交确认书
1、竞拍成功后,竞买人需在3日内签署我公司出示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竞买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签署姓名须与网络竞买报名登记姓名相符,不予变更。
2、买受人如不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拍卖结果的法律效力,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拍卖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七、退保证金
1、未成交的竞买人交付的竞买保证金,将在拍卖结束后5个工作日不计利息退回。
2、若竞买人购得拍卖标的,竞买保证金则抵作购买价款的一部分。若有余额,则于买受人人领取拍卖标的时,一并返还。若买受人未履行任何一件拍卖标的交易中规定的义务,则拍卖人有权没收全部保证金。
八、拍卖成交后手续
1、鉴于网络拍卖的特殊性,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3日内,凭保证金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到华泰智业文化有限公司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缴清成交价款、拍卖佣金,开具收款收据(不开具发票)。
2、本次竞拍价格为不含税价,标的成交后买受人向我公司交纳一定比例的拍卖佣金(详情咨询客服)。如有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拍卖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买受人拒绝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属于违约,并不必然导致拍卖无效。拍卖人有权追究买受人的责任直至向法院提起诉讼。
九、拍卖标的的移交
1、拍卖标的按现状移交。
2、买受人凭《拍卖成交确认书》、付款凭证和有效证件在约定期限内办理拍卖标的交付等相关事宜,因买受人原因延迟办理交接的,拍卖人有权扣除保证金作为标的保管费用,若委托方内部需要走合同审批流程,买受人应按照委托方安排提货。
3、办理标的交接过程中所发生的与成交标的有关的全部费用与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委托方、拍卖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及责任。
十、违约责任
1、买受人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或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竞得结果无效,按违约处理并扣除全部保证金,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2、买受人悔拍或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合同、不交纳履约保证金、不足额交清货款,均视为自动放弃标的物,本公司有权没收买受人的竞买保证金,并永久取消参与资格,重新组织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一、拍卖程序的中止或终止
按《拍卖法》及“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拍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办理。
十二、特别约定
1、凡参加拍卖会的竞买人皆视为知悉本规则告知的所有内容,自愿接受本规则约束,同意按本规则解决可能存在的争议。
2、竞买人须按自己的需求对拍卖标的物、本规则及其他拍卖资料进行充分了解、查看、咨询,对其有异议,应在参加拍卖会前提出。对成功申请并缴纳保证金的参加本次网络竞拍的竞买人,视其为无异议,且认可该标的起拍价,并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3、本规则所指竞买保证金、成交价款、佣金均须以人民币方式支付。
4、若拍卖标的中止、撤回或竞买未成交,拍卖人和委托人不承担竞买人包括保证金利息、预期收益等任何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5、凡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应向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规则由华泰智业文化有限公司制定并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制定
本公司业务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订。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的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委托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须仔细阅读本规则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本规则以外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项,本公司享有解释权和处理权。
第二条 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本公司(拍卖人)”指华泰智业文化有限公司。
(二)“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三)“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买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四)“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五)“拍卖标的”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委托本公司进行拍卖的物品。
(六)“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
(七)“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标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八)“落槌价”指拍卖师对竞买人最高应价以落槌或其他方式表示的承诺。
(九)“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税费、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项缓的余额。
(十)“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标的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佣金、以及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项费用的总和。
(十一)“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保险、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及其它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保管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它费用。
(十二)“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十三)“参考价”指在拍卖标的图录或其它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标的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四)“保管费”指委托人、买受人按本规则规定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保管费用,现行收费标准为每日按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约定保险金额)的万分之三收取。
第三条 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该竞买人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本公司可以通过在拍卖会场张贴公告或在拍卖会上宣布的方式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如修改的内容与本规则相冲突,则优先适用修改后的规定。
第四条 瑕疵担保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及品质,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应在本公司预展时亲自去审查拍卖标的原物,并对自己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条款
第五条 拍卖标的图录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本公司均将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对拍卖标的之状况以文字及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标的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标的在图录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图标、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状态说明、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络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第六条 竞买人之审查义务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及品质,对拍卖标的不承担任何形式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买某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它方式亲自审查拟竞买拍卖标的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及品质,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卖标的图录、状态说明以及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之表述做出决定。
第七条 竞买号牌
竞买号牌是竞买人参与现场竞价的唯一凭证。竞买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竞买号牌出借他人使用。一旦丢失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办理挂失手续。
无论是否接受竞买人的委托,凡持竞买号牌者在拍卖活动中所实施的竞买行为均视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所为,竞买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在本公司办理了该竞买号牌的挂失手续,并由拍卖师现场宣布该竞买号牌作废。
第八条 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买号牌前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的数额由本公司与竞买人书面确定。若竞买人未购得拍卖标的的,则该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成为买受人的,则该保证金自动转变为支付拍卖标的购买价款的定金。
第九条 以当事人身份竞买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十条 委托竞投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三日)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签订委托竞投协议,并将竞投拍卖品估价的百分之三十款项汇至本公司,其余款项在竞投成功后七日内付清。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十条 委托竞投之免责
鉴于委托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标的出价且最终拍卖标的以该价格落槌成交,则最先将委托竞投授权书送达本公司者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
第十三条 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它形式的显示板,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无论影像投射或其它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标的编号、拍卖标的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拍卖师权利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在竞买人出现争议时,有权将拍卖标的重新拍卖。
第十五条 拍卖成交
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买成功,即表明该竞买人成为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十六条 佣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佣金,同时应支付其它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
第十七条 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向本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标的。若涉及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等,买受人需一并支付。
第十八条 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它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它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九条 风险转移
竞买成功后,拍卖标的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
(二)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标的的全部购买价款;
(三)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届满。
第二十条 领取拍卖标的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前往本公司住所地或本公司指定之其它地点领取所购买的拍卖标的。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领取拍卖标的,则逾期后对该拍卖标的的相关保管、搬运、保险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标的承担全部责任。即使该拍卖标的仍由本公司或其它代理人代为保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标的,仅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襄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承担责任。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未付款之处理办法
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按时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竞买保证金(定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买受人以同一竞买号牌同时拍得多件拍品的,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任一拍卖标的购买价款,则全部竞买保证金(定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在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八日起就买受人末付款部分按日千分之五收取滞纳金,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三)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没收竟买保证金(定金)、滞纳金等。
(四)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标的,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它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付款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五)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依据《拍卖法》及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六)无论因何种原因由本公司占有的该买家的任何财产均行使留置权,直至买受人足额支付购买价款。
第二十三条 延期领取拍卖标的之处理办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规定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标的,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将该拍卖标的储存在本公司或其它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自拍卖成交日起的第八日起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计收保管费等)及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及前述保管费后,方可领取拍卖标的。
(二)买受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领取相关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届满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买受人自成交日起的九十日内仍未领取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它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和费用后,若有余款,则由买受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三章 关于委托人的条款
第二十四条 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应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书》。委托人委托代理人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代理人应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书》。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进行展览、展示、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宣传品。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享有处分权,对该拍卖标的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宣传费、拍卖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损失)。
第二十六条 保留价
凡本公司拍卖标的未标明或未说明无保留价的,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标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权利
(一)拍卖标的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人小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标的的展览/展示方式;拍卖标的在展览/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二)本公司对某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即最终是否上拍),以及拍卖地点、拍卖场次、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第二十八条 未上拍的处理办法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书》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标的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负担),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书》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书》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书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书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逾期超过六十日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它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且有权从中扣除卖家应支付的佣金及其它费用,若有余款,则由买受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二十九条 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决定中止任何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
(一)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归厘或真实性持有异议的。
(二)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归厘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书面表示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
(三)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的。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的。
(五)存在任何其它合理原因的。
第三十条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后,可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支付其它各项费用。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若在该期限内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逾期超过六十日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它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且有权从中扣除卖家应支付的佣金及其它费用,若有余款,则由买受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三十一条 保险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标的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投保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标的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委托人按下列标准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一)拍卖标的未成交的,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二)拍卖标的成交的,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不投保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标的,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
(二)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损毁、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三)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标的的任何承保人。
第三十三条 竞买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拍卖法》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三十四条 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同意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它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按落槌价百分之十五收取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如拍卖品系文物,应按中国政府文物部门的标准加收火漆鉴定费。
第三十五条 未成交手续费
如拍卖标的的的竞买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百分之三计算的末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它各项费用。
第三十六条 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币的货币形式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七条 延期付款
如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八条 税项
如委托人所得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纳税,则由拍卖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代扣委托人应缴纳之税费,并在缴纳完成后将纳税凭证交付给委托人。
第三十九条 拍卖标的未能成交
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行承担),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它各项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书》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书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逾期超过六十日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它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且有权从中扣除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及其它费用,若有余款,则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四十条 延期取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因拍卖标的未上拍、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撤销拍卖交易等情形导致委托人应按本规则规定取回拍卖标的,委托人却延期未取回的,则本公司有权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以公开拍卖或其它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包括但个限旅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等)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四章 其它
第四十一条 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鉴定权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书》。
第四十三条 著作权
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四十四条 免除责任
本公司作为拍卖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向守约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以竞买登记文件、委托拍卖合同或其它本公司认可的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单位,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四十六条 争议解决
凡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应向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七条 语言文本
本规则以中文为标准文本,英文文本为参考文本。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八条 规则版权所有
本规则由本公司依法制订和修改,相应版权归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利用本规则获取商业利盖。本规则的修改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修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日起自动适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请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
第四十九条 实行时间
本规则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华泰智业文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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